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男,1973年6月6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勒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8月20日,粤盈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与默勒夫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粤盈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 川
审 判 员 欧阳凤霞
审 判 员 杨 卫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国 卿
书 记 员 陈 素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