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6民初8296号
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工业区金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大院第**自编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379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生意往来,原告卖给被告密集式母线槽等产品。2017年10月9日,双方签订《MOLF默勒夫电气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批铝合金密集母线槽,金额4355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MOLF默勒夫电气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批铝合金密集母线槽,金额49800元。2018年3月9日,双方签订《MOLF默勒夫电气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批密集型母线槽,金额100440元。以上三笔合同,付款期限均约定为:安装完毕通电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如超过2-4个月按总金额的5%付给供货方。如超过4个月,每个月加付2%利息。原告签约后,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2018年12月28日,双方签署《对账单》,被告承认自己对以上三笔合同分文未付,欠原告货款193790元,被告未按约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销售合同三份、对账单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2018年3月9日签订三份《MOLF默勒夫电气产品购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43550元、49800元、10044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安装完毕通电验收后两个月内付清货款,逾期2至4个月的加收货款总金额的5%、逾期超过4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8日共同签订《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379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93790元未支付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9379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默勒夫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7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3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1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粤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二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赖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