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明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9355号
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信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惠州市明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平大道1号江景新苑第3栋204房。
法定代表人:邵兴飞。
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明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