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03民初1149号
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5号第9楼J1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欣,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桂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仁化县丹霞山新山门原丹霞镇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信公司)与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航润公司)、韶关新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雪欣、被告航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桂洋及被告新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航润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700541.63元(含质保金)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70.05元;2.判令被告航润公司以580447.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起、以120094.4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4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新航公司对被告航润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7日,原告同被告航润公司签订《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航润公司将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3780573.48元,施工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道××号。工期为151日历天,从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合同约定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于2020年2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7月7日,被告航润公司向原告出具该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工程造价为3977480.4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航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原告支付工程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航润公司应付工程款3977480.47元,实付3276938.84元,尚欠700541.63元(含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特向法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航润公司辩称,1.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保修金。根据双方签订的《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6.1.3条约定“乙方履行完毕约定的保修义务的,剩余结算总价的3%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两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涉案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验收合格,保修期于2022年2月14日届满。保修期届满后,原告未向答辩人申请支付保修金,双方也未完成保修金支付前的验收工作,无法确认质量问题及保修金余款。保修金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全额保修金119324.41元,也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保修金逾期付款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便已完成保修期验收工作,根据涉案合同第6.1.3条约定,保修金也应于2022年4月13日前支付,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4月14日。2.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无合同依据。涉案合同第12.1条约定“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欠付金额为581217.22元,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58.12元。原告要求答辩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新航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答辩人对涉案合同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必承担任何义务,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没有关于对被告航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三、答辩人与被告航润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各方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无需对被告航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结束后,原告正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确认书,明确被告新航公司对被告航润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7日,原告正信公司与被告航润公司签订了一份《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被告航润公司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道××号的韶关××期××#××#××#××#××#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正信公司施工,并约定了“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乙方履行完毕约定的保修义务的,剩余结算总价的3%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两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甲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19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总价进行了调整。
2020年2月15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7月7日,原告正信公司与被告航润公司完成结算,并在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上确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3977480.47元(含保修金120094.43元)及备注“于2022年2月15日保修期满”。
原告正信公司认为被告航润公司尚欠其工程款700541.63元(含保修金120094.43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航润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航润公司对未付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且认为保修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并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正信公司表示被告航润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正信公司与被告航润公司签订的《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2月15日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7月7日结算完毕,质保期亦于2022年2月15日届满,依照合同中“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乙方履行完毕约定的保修义务的,剩余结算总价的3%在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两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的约定,被告航润公司应在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至3858156.06元、在2022年4月14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含保修金120094.43元),被告航润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正信公司要求被告航润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41.63元及违约金70.05元(700541.63元×0.1‰)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航润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确给原告正信公司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而上述所确定的违约金70.05元显然不足以弥补原告正信公司因被告航润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故本院确定被告航润公司应向原告正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其中580447.2元从2021年7月29日起、其中120094.43元从2022年4月15日起,均按一年期LPR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再扣除70.05元)。
至于被告航润公司提出原告正信公司未向其申请付款因此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及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因双方签订的《韶关宝能城项目一期1#、2#、3#、7#、8#楼室内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约定质保金的支付应由原告正信公司先提起申请,被告航润公司亦未能举证证实其曾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正信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原告正信公司不认可,故本院对被告航润公司的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新航公司的责任问题,因原告正信公司在庭后已向本院提交了确认书,明确被告新航公司对被告航润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正信公司要求被告新航公司对被告航润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41.6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其中580447.2元从2021年7月29日起、其中120094.43元从2022年4月15日起,均按一年期LPR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再扣除70.0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8.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2.71元,合计10381.55元(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7.53元,由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04.02元。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被告韶关航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晓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丹英
书 记 员 周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