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9150号
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5号第9楼J1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耿佳、刘迪,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东兴东路30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观华。
被告:陈观华,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匠公司)、被告陈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鲁肖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正信公司主张与被告钰匠公司就深圳市坪山区商务中心区项目展示区精装工程签订了《劳务班组内部承包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钰匠公司承包该项目售楼处、样板房的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291139.6元。合同签订后,钰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该项目整体已于2020年10月24日竣工验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钰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工人闹事等原因,致使原告向钰匠公司及工人支付的劳务费远远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原告就本项目向钰匠公司及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己达776073.66元。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钰匠公司合同实际工作量的核算,结算金额仅为245201.88元,按照该结算金额,原告在合同项下向钰匠公司超付的款项高达530871.78元。同时,原告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钰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围堵售楼处,三次使原告两次遭受深圳市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罚款合计200000元。且原告主张根据其与钰匠公司的合同约定,钰匠公司出现讨薪事件惊动政府部门的,不论人次,每次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此,钰匠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因工人讨薪产生的损失共计250000元。同时,由于钰匠公司是被告陈观华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被告陈观华在无法证明钰匠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其应对钰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超付的款项530871.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51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530871.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因工人讨薪产生的损失(含违约金)250000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以上合计:789722.78元。
被告钰匠公司、陈观华未到庭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举证。
本院认为:1.对于原告主张判令两被告向其支付超付的款项530871.78元、利息851元,原告提交了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等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对案涉劳务关系签署了合同,且本案并无合同无效事由,因此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中对于违约金以及超付款项的问题均有约定,根据相关的银行支付凭证,也能够证实原告通过武青海及广州同辉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代为向被告钰匠公司及其班组成员支付了共530871.78元(原告方共支付给被告钰匠公司及其班组成员共776073.67减被告实际工作量245201.88元所得),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其530871.7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851元,因合同中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原告主张判令两被告承担因工人讨薪产生的损失(含违约金)250000元的事实,原告表示因工人讨薪导致其公司被罚款20万元,系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钰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围堵,使原告遭受深圳市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合计共20万元,对于该主张,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有进行相关的约定,但原告方仅提供了罚款通知书,并未提供证实该款项已支付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在开庭时所称在与发包方的结算中扣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损失有实际发生。因此,原告的该笔20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5万元,系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对违约事项以及赔偿数额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对于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8000元,因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被告陈观华是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且被告陈观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因此依法应当对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观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超付款项530871.78元、违约金50000元;被告陈观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7元,由原告承担3081元,由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观华共同负担8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麦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