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申5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东兴东路30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拇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5号第9楼J1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钰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钰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被羁押,因未得到本案诉讼信息而未能应诉,一审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片面听取被申请人意见,本案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有新证据推翻一审判决。二、一审审查事实存在多个问题,涉案《劳务班组内部承包书》发包方为同辉公司,**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适格主体?涉案劳务费通过***和同辉公司发放,与被申请人为何种关系?而且,被申请人多次向申请人的工人支付款项于常理不符。***并非申请人的工人,发放的5200元不应计入。三、一审在无任何证据确认涉案工程已经双方结算的情况下,仅依据被申请人单方提交的计价表就认定结算金额,属于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不仅完成了涉案合同的29万多元劳务,还额外完成了被申请人的其他190多万元采购及劳务工作,故实际上被申请人还欠付申请人168万多元。四、申请人入场前,被申请人因拖欠其他班组工人工资被罢工,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安排施工,为购买材料和支付工次,申请人多次要求对账、付款被拒。另外,工人因被申请人违约拒付工资而通过信访解决工资问题并无不当,一审因此认定申请人承担5万元违约金有误。综上,请求:撤销(2021)粤0106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已依法履行送达程序,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不足以证明送达有瑕疵,一审向***送达的案件材料已被签收,说明***住所地有亲属可代签收,虽然***在一审期间被羁押,但其亲属可通过其辩护律师告知其本案信息。钰匠公司在一审期间正常开业,不影响其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材料。二、被申请人是适格原告,一审对被申请人支付的劳务费总额认定清楚,申请人所称的疑点不成立。***和同辉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确认函,申请人亦提交了相关合同、工人工资表、付款回单等证据,申请人如不认可应举证证明。三、被申请人大额超付是因为申请人拖欠工资导致多起工人闹事,被申请人不得不垫付劳务费,导致远超合同约定金额。***就是申请人的工人,有***签字的工资表为证。四、一审对钰匠公司完成的劳务总值认定无误,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费用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为了尽快完工才不得不大额超付。五、被申请人确实与钰匠公司有多项合作关系,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仅对涉案合同的劳务费超付部分及违约金提出主张。六、发生工人讨薪事件是钰匠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务费所致,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两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1)粤0106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