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692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5号第9楼J1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正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