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2号之一自编1001-1006、1010-1015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20)粤0104民初17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中独任审理。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销售合同而引起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应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提起本案诉讼,因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产生的纠纷属于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