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仁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燕、吴大义,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法定代表人:刘芬,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东荣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斌,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莞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鼎公司、一审被告广东荣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及效力错误。涉案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的承揽合同,总承包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使认定为承揽合同,也依法应予解除。(二)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莞鼎公司违约并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三)中发公司未达到相应付款条件,原审法院要求支付全部款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四)原审法院在未对工程质量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要求中发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没有依据。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2016年7月,莞鼎公司与中发公司签订《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泥压滤系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莞鼎公司开展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泥压滤系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案涉《清远市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泥压滤系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2016年9月3日,莞鼎公司完成工程设备的安装,2016年12月27日,中发公司出具《工程进度质量验收报告》,2016年12月28日,中发公司出具《清远两厂污泥脱水系统初步验收报告》,2016年12月23日,莞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污泥池池体不会出现结构性问题,如因安装位置问题造成事故,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4月1日,莞鼎公司与中发公司签署《洲心项目资料清单》,中发公司确认收到相应安装的设备,2018年10月22日,莞鼎公司与中发公司签署《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污泥压滤项目竣工资料移交目录》,中发公司确认收到相应资料。由于中发公司仅向莞鼎公司支付了157250元工程预付款,其余款项均未支付,而中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切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认定中发公司构成违约,莞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中发公司认可相关工程已经完成并合格,并据此判决中发公司向莞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亦无不当。
综上,中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中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