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21民初2424号
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庙头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堂岱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48号珠江商务大厦408.4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禹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