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特42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67号212号房之A、B单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澳企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业孵化器A区A4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高喜良,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澳企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审查,申请人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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