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3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侯光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申,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