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1750号
原告: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申,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宝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达公司)与被告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乐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花、罗林,被告童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仕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6649.4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6537.4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为:以361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四倍LPR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19804.3元;以576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四倍LPR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为35274.9元;以476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四倍LPR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为27934.3元;以376649.48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四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新时代教育城工程项目各层公共区域的空调机组设备及相应配套设备,并提供工地卸车、搬运及安装调试服务,合同总价含税为2180000元;并约定了合同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及违约条款,还约定施工中被告因自身主观原因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发出变更通知,由此产生的变更工程量被告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被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6年1月7日因工程现场实际需要对原工程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并经双方确认增加工程量工程款分别为142671.73元、124335.02元。2016年5月4日,原、被告就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内容为金沙童话王国中央空调主机房增加2台600**主体安装工程,协议工程造价为714736.48元,并约定了相应的结算付款条款。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就上述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进行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76649.48元工程款未付。2019年7月1日,双方就最终结算签订了《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分期支付欠付的576649.48元工程款,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1649.48元,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5000元,如逾期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并未按约定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童乐城公司辩称:对欠付本金没有异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也没有异议,但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按照一倍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原名称广州百康居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一期),承包金额含税为2180000元,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结算、变更、质量保修期等均进行了约定,还约定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1‰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等等。
2019年7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同意甲方在履行本结算协议后终止原合同及之前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文件;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总价3248649.48元,扣除被告累计已支付的2672000元,甲方未付工程款为576649.48元;双方同意2019年12月31日前甲方支付361649.48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余下215000元;如甲方逾期支付前述工程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等等。
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202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另查,原告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以上事实有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补充协议一、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一览表、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广州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本案纠纷系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署《新时代教育城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工程款。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现结算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6649.4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现原告已将结算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未超过法律保护利息的最高标准,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649.48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仕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361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以576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以47664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以376649.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73.9元,由被告广州金纱洲童乐城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秋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