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23571号
原告: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