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1227、1228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时代新世界中心北塔12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石宛司,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申请人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才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宛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8]5342、58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石宛司生育津贴13738.62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石宛司产检报销费352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石宛司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1369.56元、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350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石宛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50元;五、驳回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反申请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博才公司认为:一、关于终局裁决的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纠正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本案仲裁裁决关于生育津贴、产检报销以及驳回博才公司要求石宛司赔偿损失的仲裁申请,该三项认定不属于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应当认定为非终局裁决。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实际证据情况不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2018年7月7日,石宛司在产假休满后,个人情绪始终处于一种不能正常对待工作和公司制度的状态。关于产假的薪资支付、请假手续办理等在员工手册中均有规定,石宛司签字确认并表示同意按此遵守执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女员工产假期间薪资停付,待生育津贴申请到账后一次性支付。故石宛司提出离职原因是公司造成,与事实不符。石宛司于2018年7月23日后未上班及请假,属于自动离职。三、石宛司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其是自动离职并通过仲裁获取利益,仲裁认定石宛司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是错误。公司此次招聘的费用是2000元,入职后又经历培训,才能适应公司各项工作。石宛司离职导致公司另外花费时间、费用等招聘员工及进行培训,对此公司已经产生损失。石宛司在仲裁庭审时确认自己未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是其主动申请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石宛司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其应担赔偿公司损失。综上,博才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8]5342、5820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石宛司承担。
石宛司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博才公司的申请。本人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并依法争取本人应有权利,但博才公司至今尚未发放本人生育津贴、生育报销款、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已是恶意克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博才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现博才公司以本案应为非终局裁决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本案中,博才公司于石宛司休产假后未再向其发放工资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同时,博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产假期间薪资停付,亦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故石宛司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博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仲裁裁决据此认定博才公司应支付石宛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认可。石宛司因博才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可以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博才公司主张石宛司赔偿公司损失,缺乏理据,仲裁裁决驳回博才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博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8]5342、582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200元,均由申请人广州博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洁萍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