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90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1001、1002、1003。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锐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鸿利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工业区二区二横路一号A座206。
法定代表人:周浩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鸿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23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浩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鸿利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委作出公正裁决的证据。《供用电方案协议》显示“如供电企业发现客户有超出红线范围供电的行为将视为违约用电,客户应无条件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停电处理”。《广州市鸿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箱变设计图》、《10kV配电设备更动申请表》(以下简称设计图)是浩能公司与鸿利泰公司双方经过现场勘察后,鸿利泰公司指定了地址,由广州力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鸿利泰公司指定的地址,于2015年02月02日作出。根据设计图的显示,浩能公司的设计责任仅为工程中相关设备的设计,并不包括设备安装位置的设计。《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申请表》、《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显示设计图己通过供电局审批。《收据》、《支票存根》显浩能公司为履行合同,己实际支付44万元。在上述设计图通过供电局审批后,鸿利泰公司要求更改安装位置,浩能公司经过现场勘察后,发现鸿利泰公司更换后的新位置超出红线范围,如按要求安装会占用公共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故浩能公司告知该位置不能安装,双方经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提供合理的设备安装位置是鸿利泰公司的合同义务,鸿利泰公司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设备安装的位置时,鸿利泰公司应及时调整方案并承担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浩能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鸿利泰公司却隐瞒以上足以影响仲裁委作出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仲裁委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决;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裁决书中“该合同对于设计责任是否属于申请人的合同义务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不宜认定原设计图纸无法实施,未能通过变更安装位置确定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施工方案属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中第二点明确约定:“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因此,当按原图纸进行施工,变压器将会突出用地红线时,变更安装位置确定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施工方案属于鸿利泰公司的合同义务。2、裁决书中“仲裁庭认定因按原图纸进行施工,变压器将会突出用地红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能通过变更安装位置确定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施工方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该合同应予以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浩能公司一直与鸿利泰公司协商变更安装位置,并提出多个施工方案,被申请均拒绝,才导致拖延至今。如鸿利泰公司同意变更安装位置,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3、裁决书中“(三)关于返还工程款及赔偿经济损失”中“被申请人又未举证证明有其己将所收取的首期工程款用于购买设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第10天,即2014年12月17日,浩能公司向案外人曾某支付4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曾某出具的收据显示:“今收到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来鸿利泰工程款440000元”,由于鸿利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该工程款也未能由案外人退还浩能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浩能公司委托第三方制定《广州市鸿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箱变设计图》、《工程预算书》,以及组织员工到现场准备施工工作等产生诸多费用,鸿利泰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浩能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鸿利泰公司辩称:第一,鸿利泰公司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行为,浩能公司所主张的鸿利泰公司隐瞒的证据并非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且证据并未为鸿利泰公司所掌握。在仲裁过程中,浩能公司从未要求鸿利泰公司出示或请求仲裁庭指令鸿利泰公司提交该些证据。浩能公司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向法庭提交该些证据,证明其也具备向仲裁庭提交该些证据的举证能力,故浩能公司主张鸿利泰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法无据;第二,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无误,且事实认定错误与否,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浩能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均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依据浩能公司与鸿利泰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14-12-8-01)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了鸿利泰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组成仲裁庭于2020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12337号仲裁裁决。浩能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现以鸿利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浩能公司确认其因经营地址变更二未收到仲裁庭开庭通知。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浩能公司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问题,属仲裁庭有权认定和处理的案件实体问题,并非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本院依法不作审查和认定。
关于浩能公司主张鸿利泰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浩能公司提出的主张鸿利泰公司隐瞒了《供用电方案协议》、《广州市鸿利泰实业有限公司箱变设计图》、《10kV配电设备更动申请表》《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申请表》、《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收据》、《支票存根》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浩能公司在本案提交的上述证据,是浩能公司持有的,并非鸿利泰公司单方持有的证据,且不属浩能公司要求鸿利泰公司出示或请求仲裁庭责令鸿利泰公司提交而鸿利泰公司拒不提交的证据,不构成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浩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一扬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陈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