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3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3号楼1001、1002、1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浩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1164.5元,由上诉人****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