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537号
申请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号1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5084Y。
法定代表人:XUZHI。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
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4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4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462.15元,由申请人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