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90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9民终30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应向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9.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6069.3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904执4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许志武
审判员  梁武林
审判员  陈**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