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6236号
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天桥路378号大院3号首层14号房A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L88691709C。
经营者:冼家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明耀,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国,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诉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茂南三友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