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支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雄,广东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
原告***与被告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来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