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8541号
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西城乡西城南村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FRMXB82。
投资人:张伟,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873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873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4063.70元,由申请人献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