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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陈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83民初2015号 原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广东广和(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庄某。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庄某、广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欲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故于2024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25.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25.9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53051.97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74025.98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