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2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能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138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45931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能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智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三人合伙以江西昊天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能智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了永丰县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工程,三人成立合伙法律关系。案涉项目于2018年11月基本完工,并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合伙事务已经完成,符合清算条件。但是一审对三合伙人的合伙出资、项目合伙支出、合伙亏盈情况并未查明。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干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6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长
审 判 员 龙 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