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03号
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冬元。
委托代理人:**、饶倩,均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刁金祥。
被告:广东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广州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汉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10元,减半收取15105元,由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