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4035号
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40号之一2-6楼.
法定代表人:许超雄,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吉虹、李羚,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05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刁金祥。
本院审理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光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及撤回诉讼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7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458元,由原告广州市穗成用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思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帆
书记员 许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