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52、2853号
上诉人(原审5956号被告、6037号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5956号原告、6037号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956、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两案二审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