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3民初945号之二
原告: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601库院内2号库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97GX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艺泰,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高镇神山郭塘岭自编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83906H。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原告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案涉争议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灿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吴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