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7571号
原告:广州市广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中路5号时代都荟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38505。
法定代表人:欧宝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郭塘岭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83906H。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原告广州市广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广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广兴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