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4民催1号
申请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郭塘岭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霞丽,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443038807719,票面金额82415元的支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红君
审判员  张永枫
审判员  吴 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