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贵安新区荣博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郭塘岭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83906H。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601库院内2号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97GX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代理人:高艺秦,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9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并非不愿支付相应的款项,而是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需要向上诉人承担税费,现被上诉人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最终需支付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上诉人实际上也是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贵安新区**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为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601库院内2号库房,在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祖羊

审判员  计顺红

审判员  何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伟才

书记员王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