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3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布头村大零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栓,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艳,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信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虽广信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为劳务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所提供的劳务,并非广信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广信公司并非餐饮服务公司,因此***实际上仅仅是提供饮食烹饪的劳务服务。实际上,在雇佣***时已明确告知其,由于其原因无法购买社保,存在工伤赔偿的风险,因此,公司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最多只能为劳务雇佣关系。***同意接受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广信公司才雇佣其作为厨师,为其司提供餐饮劳务服务。其次,***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与公司其他职员的上班考勤时间不同,***并不受广信公司对其他员工的早晚考勤打卡管理。广信公司也没有对***设定岗位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实际上***并非受广信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最后,***的工作不受上级的命令或指挥安排。本案中,***在广信公司处非常自由,且该公司没有安排***具体上下班时间,也没有指定***每天的菜式。至于买菜、做菜,也基本是***自行前往市场购买及自行决定。因此,***的劳务内容并没有被指定或安排。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信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从事的工种及广信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关。广信公司主张由于其司主营业务并非餐饮行业,因而***在广信公司处从事厨师一职并非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系偷换概念。***从事的职业系广信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在劳动仲裁均确认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何处购买社保,与劳动关系的确认并无直接关系。缴纳社保只是一个参考标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双方应确立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保护。广信公司虽未为***缴纳社保,但正常情况下,广信公司每月通过陈娜的银行账户向***发放工资,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且***按照广信公司安排,每月上班26天,休息4天,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隶属性。三、广信公司虽没有安排***每日制作的菜式,但却控制了买菜价款及上下班时间,此能体现有上下级的控制关系及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广信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考勤制度为广信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总监的安排和管理,每月收取劳动报酬,故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广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广信公司与***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广信公司、***无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记录在卷。双方无争议事项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9月30日。
二、工作岗位:厨师。
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广信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自2004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
四、工资情况:正常情况下,广信公司每月通过陈娜的银行账户向***发放工资,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广信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7月31日。
五、工作时间:每月上班26天,休息4天。
六、最后上班日:2020年3月11日。
七、受伤情况:2020年3月11日7时左右,广信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住院,2020年5月13日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出院后未再返岗上班。
八、仲裁情况:***于2020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信通信公司)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问题。广信公司主张因***未在广信公司处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广信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主张其接受广信公司的管理,按照该公司考勤制度上班,每月领取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广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广信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考勤制度为广信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总监张建国的安排和管理,每月收取劳动报酬,故一审法院确认广信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信公司在仲裁阶段确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对双方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现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未在广信公司处购买社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推翻之前的陈述,且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处购买社保并不影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广信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确认***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9月30日,工资支付至2020年7月31日。仲裁裁决确认广信公司与***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该仲裁裁决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予以准照支持,故一审法院确认广信公司与***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广信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广信公司对***进行管理,***每月接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印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晶
陈培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