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3581号
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布头村大零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83906H。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栓,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竹,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留栓、王颖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信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穗劳人仲案[2020]12546号裁决缺乏事实根据。***于2018年9月30日期间为原告提供劳务服务,工作岗位为厨师,我司在被告入职时因被告个人社保已在深圳其它公司购买,因此我司无法为其购买社保,无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原告认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所作的穗劳人仲案[2020]12546号裁决事实认定有误,原告与被告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1日及以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及工伤鉴定意见书来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告与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原告聘请的厨师,负责原告的后勤工作,受原告工厂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亦按月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提供的厨师工作,属原告生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与原告是否与被告依法缴纳社保、以及被告在哪里缴纳社保,没有直接关系,即便被告在他处缴纳了社保,只要被告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亦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在本案仲裁及庭审过程中,原告对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入职时间、从事岗位、工资发放情况、受伤时间以及住院时间均不持异议,原告无视之间的陈述及事实,在仲裁裁决以后,又向贵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显属于恶意拖延工伤时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证据,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记录在卷。双方无争议事项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9月30日。
二、工作岗位:厨师。
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自2004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
四、工资情况:正常情况下,原告每月通过陈娜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发放工资,当月发放上个月工资。原告支付被告工资至2020年7月31日。
五、工作时间:每月上班26天,休息4天。
六、最后上班日:2020年3月11日。
七、受伤情况:2020年3月11日7时左右,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住院,2020年5月13日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出院后未再返岗上班。
八、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信通信公司)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关系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在原告处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被告主张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按照其考勤制度上班,每月领取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及考勤制度为原告提供劳动,接受总监张建国的安排和管理,每月收取劳动报酬,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仲裁阶段确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对双方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持异议,现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被告未在原告处购买社保,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推翻之前的陈述,且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处购买社保并不影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确认被告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9月30日,工资支付至2020年7月31日。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该仲裁裁决未起诉,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准照支持,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10月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丽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志敏
孙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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