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
被告: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围寨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贵磊,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于2014年0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