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35民初637号
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东一区019号。
法定代表人:夏其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永炜,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十三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围寨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泰山路丽景新城30#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万文玉,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卫国,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刘延军,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告: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阳光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蕾,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银圆财进贸易有限公司、赵卫国、刘延军、河北宇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赵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隆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蕾的起诉。
审 判 长  商立柱
审 判 员  侯继会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