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5财保22号
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西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107413913K。
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群、孟士英。
被申请人: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0298475T。
被申请人:田江,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邢艳,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吕群虎,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潘鸽,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申请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车辆或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腾方华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江、邢艳、吕群虎、潘鸽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英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