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395008元(暂未计算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