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民初618号
原告:***,男,194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尊尚街2号29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240686N。
法定代表人:周启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1864814382。
负责人:宋维君。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海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郭人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