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515号
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石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3377925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梓航,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阿尔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岭西路8号副楼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E7C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阿尔特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4.06元,由原告广州市鸿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