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国昭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901号
申请人:佛山市国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洲头村民小组“沙气塘”地段商业楼2座4层40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EC9Q9D。
法定代表人:廖国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D,C栋15楼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30745R。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国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03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国昭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03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5.1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国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