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434号
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C栋15楼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30745R。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北关路西平南西区十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8796W。
法定代表人:黄静文。
第三人:佛山莱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B区106-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005964。
法定代表人:王汉强。
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第三人佛山莱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被告付清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