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7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D,C栋15楼G。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元,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6号新力花园1、2幢首层商铺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7794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道××号××花园××。其中14套为物业用房、老托所、卫生站、文化室专有用房,无处置价值,现由本院(2022)粤1802执3793号首预查封。另外12套为商铺及住宅,其中××花园×、×幢首层商铺××号,×幢××层××号,×幢××层××号,×幢×层××号共4套不动产,由本院(2021)粤1802执保1039号首预查封;××花园×幢××层××号、××层××号、××层××号、××层××号,×幢××层××号、××层××号,×幢×层××号,由本院(2022)粤1802执3793号首预查封;××花园×幢××层××号,由本院(2022)粤1802执保418号首预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天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道××号××花园××幢××层××号房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7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金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劳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