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9866号 原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四层48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D,C栋15楼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155号众纺智园2栋1203号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5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6694.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