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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9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穗园东衔23号。 法定代表人:***,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穗园东街23号穗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如,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C栋15楼D,C栋15楼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穗园小区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机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机关***未委托穗园小区业委会与**公司签订合同,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机关***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7月11日,穗园小区业委会作为发包方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穗园小区业委会委托**公司承建穗园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施工协议对业委会和**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并非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业委会与**公司关***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的约定,对***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公司签订的,一审法院要求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是判决机关***作为业主对穗园小区业委会承担的工程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属于对当事人的不利负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不宜径行适用,须具备严格的适用条件方可有所突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只有发包人才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作为穗园小区天面共有部分的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该规定是适用于共有纠纷案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只有发包人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决合同相对方的穗园小区业委会承担责任,穗园小区业委会是代表全体共有的业主承担责任,又进一步判决没有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作为业主之一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已完成工程部分仍然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公司陈述已经完成验收与事实不符,一审开庭后,各方到现场勘察,**公司也确认存在多处漏水,并不符合验收标准。3.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与穗园小区业委会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涉案防水工程为使用物业专项维系资金的项目,工程款能否支付取决于住建部门的审批行为,**公司在专项维修资金未获审批的情形下即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应视为其自愿负担工程款逾期支付的风险,且合同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穗园小区业委会协助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付款,而穗园小区业委会在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利息缺乏依据。综上,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机关***作为业主,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维修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工程的维修部位为机关***区域的天面,此天面以下部位权属明确,为机关***单独所有。一审法院认定:机关***作为业主,**公司要求其对合同项下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合理有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机关***签名,不能免除其应付工程款的义务。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的维修部位,因长期缺乏维护、维修,屋顶出现裂缝,房屋出现大面积漏水、渗水,已影响到***师生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机关***找到穗园小区业委会、物业等协商解决,后才决定由穗园小区业委会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从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承包方的选定、工程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督及工程支付问题等,机关***都全程参与,且均以机关***为主,穗园小区业委会是受机关***委托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此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3.本工程施工完工后,已交付穗园小区业委会、机关***使用,工程没有质量问题,至起诉时,我方也没有收到穗园小区业委会、机关***因工程质量需要维修的告知函。4.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向**公司工程款利息问题,一审法院是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为此,请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机关***的上诉请求。(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穗园小区业委会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判决穗园小区委会和机关***应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维修工程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穗园小区业委会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审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认定其应承担合同责任,于法有据。2.案涉工程完工后,无法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时,不免除穗园小区业委会的付款责任。3.案涉工程在停工后,**公司没有收到工程款又开工,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扩大损失,另应支付的工程款也不属于损失。综上,**公司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决,驳回穗园小区业委会、机关***的上诉请求。 穗园小区业委会述称:对机关***的上诉无异议。 穗园小区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运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穗园小区业委会不是适格被告。鉴于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必须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显然无独立财产的业主委员会是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不能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穗园小区业委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基于广州市人民机关***及居委会多次开会要求穗园小区业委会承担责任。穗园小区业委会为了避免***开园后出现安全事故才迫于无奈签订此合同。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穗园小区***共有部分的复函》以认定穗园小区天面公共部分不属于房改房共用部位。一审判决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穗园小区业委会也不是涉案工程的受益人,因此穗园小区业委会不应作为本案的一审被告。2.穗园小区业委会无需支付工程款。《建设施工合同》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付款方式: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关于动用单位住房基金实施穗园小区公共区域防水补漏维修工程的复函》(穗研评函【2019】11号)精神,乙方凭甲方审核的《穗园小区维修项目使用单位住房基金支付申请表》和工程款发票(增值税普票),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根据贵司提交的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作款将直接支付到乙方账户。如申请支付总额超出该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总额的,不予支付。《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穗园小区业委会未申请到单位住房基金,因此不用支付工程款。3.**公司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理应承担损失。《建设施工合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穗园小区业委会未向**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公司也未收到预付款。**公司明知穗园小区业委会无独立的财产,此工程的付款方为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公司明知在资金未批复下来的情况下,有收不到工程款的风险,却任由此风险扩大。尤其是在收到穗园小区业委会书面通知工程款无法获批的情况下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公司辩称:与上述意见一致。 机关***述称:对穗园小区业委会的上诉无异议。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穗园小区业委会、机关***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466.04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一笔款1535926.06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质量保证金47503.98元,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穗园小区业委会、机关***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向区教育局出具《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园林局关于协助做好穗园小区共用部位维修的复函》(穗天住建园函〔2019〕133号),载明:你局反映穗园小区A、B、C座裙楼出现裂缝和渗漏现象,尤其在B座东北角位及A座塔楼东南向与裙楼连接位更是出现大面积渗漏,导致机关***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已收悉。现函复如下:经现场勘查,上述位置属于共用部位,经查询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该小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我局已发函督促穗园小区物业公司依照《穗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就上述问题会同小区业委会形成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分摊形式等),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后,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根据业主意见情况依法组织实施。请你局协助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做好相关维修工作。 2020年7月11日,穗园小区业委会(发包方、甲方)与**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穗园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根据规定的工程部位及内容,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按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本工程总价为1608009.67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关于动用单位住房基金实施穗园小区公共区域防水补漏维修工程的复函》(穗研评函【2019】11号)精神,乙方凭甲方审核的《穗园小区维修项目使用单位住房基金支付申请表》和工程款发票(增值税普票),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根据贵司提交的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工程款将直接支付到乙方账户。如申请支付总额超出该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总额的,不予支付。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以汇款或支票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甲方确认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的代付行为即系甲方向乙方履行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二、付款期限1、签定施工合同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40%的预付款;2、工程进度完成至8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至合同价70%的进度款;3、工程进度完成至10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至合同价90%的进度款;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结算资料,工程结算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即日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维修发票之日起7天内将本合同的工程结算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7%,预留结算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约定自竣工验收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一年后计退。第六条工程结算与验收二、完工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半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至合格为止。根据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及相关的约定,乙方编制结算书送甲方,甲方进行结算。三、若乙方收到验收不合格通知后3个月内无法返工至合格,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四、该工程按以下方式验收:按项目建议书,根据有关验收规定,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房屋设施等公共物业的维护、管理方全程跟进施工质量和工期监督及质量验收,***作为业主代表参加工程施工监督和验收。第七条保修责任二、保修期1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2、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3、甲方未付清尾款的(不含质保金)。第八条违约责任2、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余款(尾款),应由甲方协助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付款等。 2020年7月6日,**公司出具《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载明:预算造价1608009.67元,合同工期55天,申请开工日期2020年7月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25日。2020年7月11日,穗园小区业委会在建设单位意见处**。 2020年9月10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出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穗园小区***共用部位的复函》,载明:你中心《关于申请动用单位住房基金实施穗园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的函》收悉。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三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中,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穗园小区***天面公共部分不属于房改房共用部位,不能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向穗园小区业委会出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关于动用单位住房基金用***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的复函》,载明:你委《关于申请使用穗园小区公共维修资金对穗园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的函》收悉。我中心于8月25日向市住房保障办申请动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该项目维修,9月10日,市住保办函复我中心,认为穗园小区***天面公共部分不属于房改房共用部分,不能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2020年9月18日,穗园小区业委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政府机关***区域天面防水补漏工程款项支付渠道变更的情况说明》,载明:机关***区域天面渗漏问题,应***的反复诉求,为不影响今年9月份的招生及穗园小区入园孩子的安全,经穗园小区业委会研究同意,拟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提取穗园小区维修基金1608009.67元作为机关***区域天面防水补漏工程款,现因收到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的回函,明确“穗园小区***天面公共部分不属于房改房共用部分,不能使用单位住房基金”。为此,我业委会已无法提供资金支持,所需工程款项支付渠道将发生变化,我们将积极协调和敦促***尽快解决工程款项支付问题。 2020年9月23日,**公司、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召开“关***小区***区域天面公共部分防水补漏工程工程款项支付渠道变更落实”会议。 2020年11月26日,**公司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竣工时间2020年11月20日,屋面防水处理、管口防水封堵综合处理、C座***屋面墙身阴角位防水综合处理均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三角窗防水处理未完成。2020年11月26日,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穗园小区管理处在物业单位质量评定意见处**,手写“已上工程已完成”。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单位质量自评意见两栏为空白。 2020年12月3日,**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其中包含《工程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签证单》、《细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结算金额为1583466.04元。 关于施工部位是否属于公共部位的问题。机关***主张,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园林局关于协助做好穗园小区共用部位维修的复函》(穗天住建园函〔2019〕133号),施工部位属于小区公共部位。机关***并提供了施工天面图片,拟证明A、B栋的地基、梁、柱、楼板等结构是一体设计和建设的,结构是相连的,1-3楼1是裙楼,4楼以上因为采光、通风的需要,中间留了空间,两栋中间连接部分就是案涉工程施工区域,中间是没有缝隙的。A、B栋4楼以上的厨房和卫生间排污管道及塔楼住户顶楼的雨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等均通过***所在裙楼楼顶面并经裙楼室内空间布设再到地面,因此案涉施工区域应系小区公共部位。**公司主张,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研究评审中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穗园小区***共用部位的复函》,不属于房改房共用部位,应属于***的专用部分。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机关***提交了施工现场图片、***室内图片,拟证明案涉工程至今未完成验收,已经施工部分存在开裂、漏水等质量问题,机关***作为小区业主已向管理处反映漏水问题,管理处工作人员在现场查看。**公司质证表示,施工现场图片真实,但这些缝不是缝,是施工工艺要求具备的分割缝,不会因为这个缝而产生漏。诉讼中,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到穗园小区现场查验,确认6个漏水点,**公司确认为保修点,但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同意在支付工程款(至少支付结算款的80%)的前提下提供保修。 一审另查明,天河区穗园路穗东街45,47号301、302房权属人为机关***,单独所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登记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其中301房建筑面积3361.71m2,302房建筑面积660.17m2。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穗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争议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穗园小区业委会以不具有独立财产为由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穗园小区业委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穗园小区业委会承担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园林局关于协助做好穗园小区共用部位维修的复函》(穗天住建园函〔2019〕133号),经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现场勘查,A、B、C座裙楼渗漏、裂缝部位(即案涉工程维修部位)属于共用部位,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机关***作为业主,**公司要求其对合同项下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26日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验收通过,穗园小区业委会虽未在验收资料上**确认,但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现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未对**公司提交的结算金额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该结算金额予以采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1583466.04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工程款1535962.06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质保金47503.98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均参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3.7%)。 综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466.04元;二、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以153596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3466.0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7%计算);三、驳回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216元,由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3元,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18593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均上诉认为其不应支付案涉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机关***作为业主,也是案涉工程施工的受益方,**公司要求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依据充分;穗园小区业委会是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公司要求穗园小区业委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依据充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机关***上诉认为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然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手续,但是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机关***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穗园小区业委会上诉认为其未申请到单位住房基金,因此不用支付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穗园小区业委会未能申请到单位住房基金不能作为免除穗园小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意见,穗园小区业委会该意见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机关***上诉认为**公司在专项维修资金未获审批的情形下即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应视为其自愿负担工程款逾期支付的风险,且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向**公司支付利息缺乏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习惯,一般情况下是在施工完毕且计算后,再申请付款,且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审批的责任在***小区业委会,故专项维修资金未获审批并不能据此得出**公司自愿承担利息的风险。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工程款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机关***、穗园小区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466.04元; 二、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以1535962.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3466.0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7%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1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18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18593元、上诉人广州市市直机关穗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负担18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