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

华道和润(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2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道和润(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48号201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就平,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5层0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华道和润(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西一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原告在起诉状称“我是被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招聘录用……。”据此,原审原告自身都已经明确认可其与上诉人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应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2、即使原审原告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注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也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3、原审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被告的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原审仅根据原审原告主张即裁定移送本案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是错误的。综上,请求裁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企业信息查询显示,华道和润(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华道和润(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上述三单位为本案劳动争议是否混同用工的关联单位。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唐继发的《证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费历史明细表》、面试短信和QQ工作聊天、员工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初步指向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实际用人单位,与本案劳动争议具有最直接、最密切关系。由于广州市洋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振兴大街28号广州之窗5楼,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