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7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进,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记州,男,3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张更会,男,5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恩,经理。
被告: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唐尧东路天戈写字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经理。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记州、张更会、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