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7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进,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记州,男,37岁,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张更会,男,57岁,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恩,经理。
被告: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唐尧东路天戈写字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经理。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记州、张更会、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乔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慧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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