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926执异8号
案外人刘建楠,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32920291A,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恩。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787091224F,住所地察哈尔工业园区平地泉乡政府后面。
法定代表人武子明,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建楠对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926执192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项目部名下开发的位于察哈尔右翼前旗××天晟××小区××楼××单元××层东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建楠称,请求贵院解除对察哈尔右翼前旗天晟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住宅房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刚获悉: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作出(2020)内0926执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察哈尔右翼前旗天晟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屋。2014年6月10日,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项目部(以下简称“盛泽公司项目部”)因开发房产资金周转需要向异议人借款人民币40万元整,截止2020年8月2日,“盛泽公司项目部”因其无法以货币方式偿还借款,提出以其开发建设的察哈尔右翼前旗天晨苑小区3号楼1单元五层东户房屋抵项拖欠异议人的债务。2020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对上述事项进行了确认。
本院查明,2014年6月10日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项目部向案外人刘建楠借款40万元,2020年8月2日,案外人刘建楠与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右前旗项目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案外人刘建楠以部分借款198628元抵顶购买了该项目部名下开发的天晟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东户房屋。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建楠与乌兰察布市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右前旗项目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案外人刘建楠以部分借款198628元抵顶购买了乌兰察布市户房屋,但该房屋的权属尚不明确,案外人刘建楠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察哈尔右翼前旗××天晟××小区××楼××单元层东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闫 黎 兵
审 判 员 弓 秀 林
审 判 员 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乌吉斯古楞
书 记 员 刘 慧 敏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