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执9775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执字第9775-97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
被执行人:包吉顺,住广州市从化市。
被执行人:李虹莹,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市街口镇镇北路4号。
广州市中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吉顺、李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71-273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包吉顺、李虹莹应支付共计2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居住,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其中被执行人李虹莹在本市的房产及车辆档案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775-9777号案件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陈晓升
执行员 彭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