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3826号
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之**。
法定代表人:湛广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李剑春,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中康总部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被告: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9元,诉讼保全费3439元,均由原告广东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衡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剑烨